日前,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0年3月开始,贾某和王某合伙做生意。由于生意不景气,同年7月26日散伙。后经双方核算,王某应支付贾军现金两万元。因王某当时资金困难,承诺2010年8月15日前付清所有欠款。王某两次共支付贾某一万元,剩余的一万元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贾某见急需资金追债无果的情况下,在一次与王某通话的同时偷偷录下了双方谈话内容。再次遭到拒绝后,贾某便拿着
电话录音资料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未给贾某写欠条,但录音资料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存在,所以判决王某支付贾某剩余现金一万元,诉讼费王某承担。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
电话录音材料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材料效果清晰,谈话人身份明确,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并有其他证据辅佐,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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