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A公司的销售人员,与A公司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后经人举报,王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还同时是B公司的员工为其推销产品,并接受B公司开出的工资。A公司遂以王某在职期间加入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辩称自己与B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双重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成多据国家劳动法,目前,法律关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有明确的规定,即允许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同时在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形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对于全日制的劳动者,如这种双重劳动关系影响到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质量,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通过调查刘某不属于双重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方提出的证据为B公司员工举报王某是B公司员工的证言,以及一段电话录音证实B公司人事部门人员承认刘某是B公司正式员工。劳动仲裁经过调查,认为刘某与B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A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也没有先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因此,A公司以王某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当的,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