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六月,银行业务员张某到李先生所在宿舍推广个人信用卡业务,当时张某一再保证办理该银行信用卡“永远不会收年费”,这是银行提供给在校学生的优惠。李先生签合约时发现合约上有收取年费的条款,但张某说信用卡合同是根据有关规章制订的,只是表面文章,实际上每家银行为了发展客户都不收年费了。于是,信以为真的李先生和其他同学签署了银行的信用卡。两个月后李先生的银行账单上没有出现收取年费的账目记录。
次年2月份刚一开学,李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银行300元年费的催缴账单。李先生立刻感到自己上当了,他与银行多次交涉无果后,将银行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李先生说:“当初是在说好‘永不收年费’的情况下签约的,银行格式合同中收取年费的条款是无效的。”李先生请来寝室同学作证,并提供了与业务员联系的
电话录音。
银行表示,李先生不应将业务员的口头承诺作为依据。银行根据约定向李先生发出账单不存在过错,不需要赔礼道歉。如果李先生不愿继续使用信用卡,银行同意解除合同并免除其年费、利息、滞纳金,并希望贾先生撤诉。
由于李先生不同意庭外调解,最终法院依据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决:银行口头许诺不收取年费,但相应合约上却有收取年费的条款,该行为显然不恰当。而贾先生在发现合约相应内容与口头承诺不一致的情况下,仍在合约上签字,其行为也有不当之处。所以,法院各打五十大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