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法院审理了一件诈骗案件。然而这并不是一个普通的诈骗案,原因是原告与被告曾是多年的好朋友。
刘某与张某是多年的好朋友。刘某对张某很信任。2005年6月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刘某在一次闲谈中与张某聊到自己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愿望。张某当即表示自己认识人,可以为她买到经适房。从此,每隔一段时间,张某,名目是给办事的人打点人情费、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子内部设施收费等费用,刘某认为张某是自己多年好友并没有产生怀疑。但此事一直没个结果。此事一直拖了几年。结果,至2010年2月,此事也没有动静。
刘某终于觉得自己上当了,据她自己记的账,已经给了张某23万余元。这些钱部分是汇款到于某的指定账户中,但大多数是当面给张某的现金,当时也没有索要收条。刘某怕于某不认账,决定通过
电话录音方式取证。在一次电话通话中刘某让张某将购买经适房所花的23万余元赶快归还,张某在电话中不承认拿了这么多,只承认拿了15万余元。2010年6月,刘某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说明嫌犯于某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共计骗走款23万余元。
后经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此案给市民以警示:朋友间、熟人间,不论是金钱往来,还是办事费用,付出款索要收据,是天经地义的,否则,可能要吃个哑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