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张先生帮女友刘小姐在赵女士处借款18万元,张先生拿到钱后像赵女士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注明了一个月后还款,利息为6000元。落款处写明借款人是女友刘小姐。张先生只是代收。
一个月后赵女士找到张先生女友,要求其还款。但刘小姐矢口否认称自己从未借过钱,随后赵女士拿着借条张先生和刘小姐告上法庭。称该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刘小姐还款,刘小姐却称对此事并不知情,张先生也从未将此款交给刘小姐,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先生归还上述借款20万元及利息6000元。张先生感到十分委屈,称当天在返回的途中就与刘小姐联系,把上述款项交给了刘小姐。但刘小姐称从未向原告借过款,也没有委托过张先生代自己借款,一直到原告索讨借款时,才得知此事,故认为以上借款的实际取得人是被告张先生。随后张先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
电话录音,是刘小姐与张先生母亲的通话录音,在通话中刘小姐承认18万元是由自己取得。
在证据面前刘小姐不能在抵赖最终承认了自己借款的事实,最后法院宣判所借款项由刘小姐一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