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赵某像李某借款70万元,当时,赵某写一张借条,上面写明借款日期,赵某向李某借款70万元,之后是署名。2009年,赵某归还部分款项,李某则写了一张收到30万元的收条,收条上注明,今收到赵某还款30万元。之后是李某的署名。2010年5月,当李某向赵某要求归还余下的50万时,赵某称手头紧,希望缓几个月,李某同意了。2010年10月,李某再次向赵某追款,得到的是同样的答复。2010年12月,李某的公司运营出现紧张局面,他想起了借给赵某的款项。但是,当李某翻遍了家中的保险柜和公司的财务室,却怎么也找不到08年赵某亲笔写的借条了!而赵某手中却有他的收条
无奈之下,李某想出了一个法子,在给赵某打电话时要求其归还款项,并且将
电话录音。录音中,赵某承认向李某借款70万,尚有40万未还。2011年4月,李某将赵某告至法院,要求其归还40万元。
在法庭上,李某出示了录音证据和其他一些佐证,而赵某则出示了收条,表示款项早已在09年就已还清,同时申请法院对录音的真伪作出鉴定。初步结果显示,录音是真实的。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予原告人民币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