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雇主拒付工人工资,工人通过电话录音成功举证
受雇建造围墙,但由于没有签订合同,雇主否认劳务关系,拒绝支付报酬,工人将雇主诉至法院。 最近,珠海斗门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5名工人最终获得劳动报酬39440元。 值得一提的是,工人们在诉讼中通过电话录音成功举证。
2018年3月,黄某委托方某找人在他家空地上建围墙,方某便找到任某。任某认为工作内容和报酬都可以接受,便召集邓某等4人一起兴建围墙,但双方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次日,任某等5名工人来到要建围墙的地点后,黄某亲自向5名工人说明了施工的具体坐标点和建围墙的要求。围墙建好后,工人要求黄某支付劳务报酬,黄某却否认与5名工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推说已经把钱给了方某,拒绝支付报酬。
2018年8月,5名工人向珠海市斗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5名工人的主体不合格为理由,决定不受理仲裁申请。 2018年9月20日,5名工人将黄某起诉至斗门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劳务报酬39440元。
工人主张受黄某的雇请砌围墙,并提供其与黄某的通话录音以佐证其主张。黄某则辩称其并未雇请5名工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在庭审中,黄某自认其曾到工地告知工人施工的具体坐标点,并授意工人若需要石头可到其石场取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实际参与了施工指挥,并为砌围墙提供了部分原材料。根据工人提供的电话录音,黄某只是推说已经把工钱交付给了他人,但并未对其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予以否认。同时,介绍人方某亦确认是黄某委托其找工人砌围墙的。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各方的庭审陈述,认定5名工人与王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向5名工作支付劳务报酬39440元。
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能作为合法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本案中,工人提供的电话录音就属于上述规定的“视听资料”。那么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能作为合法证据被法院采信呢?
合法的电话录音一般应符合如下要求:
1.电话录音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
2.电话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3.电话录音的内容必须完整反映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4.电话录音的载体必须是原始载体。
5.电话录音经过公证后其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6.电话录音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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