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事实上,从法律上来看,家务事也可以是非分明,容易判断,但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却总是“剪不断理还乱”。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因为补偿款被“偷”的家庭纠纷。
张某与丈夫婚后生育两子,长子刘某甲,次子刘某乙,两儿子均已成家。张某丈夫于5年前过世,张某无经济收入。据张某称,2017年10月12日,刘某甲未经她同意,私自“偷走”其18000元,张某通过村干部调解向刘某甲索要,刘某甲拒不返还。庭审中经法官询问,对于取走18000元,刘某甲无异议,但认为该款系母亲同意给付。经调解不成,两方争执不下。后刘某甲提供一份录音证据,该证据系关于该案件与母亲、刘某乙之间的对话,经质证,使案情逐渐浮出水面。
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诉称刘某甲私自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形式取走张某18000元,刘某甲对于取走张某的18000元无异议,但是辩称该款系张某自愿给付刘某甲,并提供了张某与刘某甲等人的对话录音,该录音中张某称“我没想你吗,我儿我不想你我给你吗”、“这些都叫你弄了去了”、“说你偷的,你是偷的不”并结合该案款项需录入张某密码才可转账的事实,张某不告诉刘某甲存折密码,刘某甲不可能取走该款,张某认为刘某甲没有经过其同意,私自取走其18000元的观点不能成立,刘某甲的证据能支持其主张,故对于张某要求刘某甲返还1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