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电话录音留证据 九年前借条获支持

2018年03月08日         先锋音讯官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康世保通讯员芦萍翰哲)债权人手持9年前欠条到法院起诉还款,债务人辩称已过诉讼时效,但两人的一段电话录音却锁定了还款的法律依据。日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围绕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引发争议的欠款案,依法判决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2009年7月11日,石先生与沈女士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合作销售家具,后沈女士退出合伙,石先生承诺退还沈女士出资款10万元并于2009年11月16日出具10万元的借条一份,写明2010年1月20号前归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石先生于2010年1月25日返还沈女士借款2万元,由沈女士出具收到条。但剩余的8万元一直未能返还。

 

2017年8月10日,沈女士与石先生通电话催要借款,石先生在通话中表示会在年底返还部分借款,并在年底制定还款计划。沈女士把与石先生通话内容进行电话录音,在通话的当天,沈女士到魏都区法院立案,要求石先生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在庭审时,石先生辩称,此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于2010年1月20日届满,他碍于情面于2010年1月25日还款2万元,诉讼时效从这一天起算,至2012年1月25日届满。原告在诉讼时效内未向被告主张权利,现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对石先生这一辩称,沈女士出示了立案当天她与石先生的通话录音。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期限于2010年1月20日届满,石先生返还2万元后至今未能返还下余借款8万元,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沈女士主张石先生返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按8万元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的还款期限至2010年1月20日届满,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后因被告2010年1月25日的还款行为中断,诉讼时效应于2012年1月25日届满。但结合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资料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在通话中向原告表示同意还款,故被告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法院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石先生返还原告沈女士借款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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