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
2017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下文简称《意见》),全面规定了依据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电话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送达形式及其效力,给一直以来的“送达难”问题可谓是带来了重大利好!
全篇整合了之前关于送达的各项规定,多达17条意见。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此次发布的《意见》,给人最大的感受就是:内容十分详细。
提升民事送达的效率:电话送达也成为有效送达
齐齐整整,一共17条意见里,除了关于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的相关规定,还多了一条:
第十四条: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 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关于电话送达的规定,可谓是《意见》中的一大亮点,除了赋予法院送达极大的“开放性权利”。
实质上,该条规定确定了电话送达的有效性,因为实践中经常存在电话能够联系到受送达人,但是受送达人拒绝直接领取文书且不配合签收邮寄文书等情形。如此规定,则让电话送达也成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当然规定中也提到了电话送达中最关键的一点,那就是需要“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也就是说,电话送达亦是有效送达,保留电话录音即可完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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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做到口说有凭据,录音有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