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使用
录音电话记录了对方承认欠款的事实后还会被人建议尽量将其写成文字的形式。有人说,只要有录音这个原始证据不就好了吗,就算没有文字的形式,在维权的过程中也不用担心维权失败啊。当然,这样的意识非常正确,但是这也不能代替书面文字的重要性。
自己使用录音电话让客户承认了某些事情,而再向律师咨询时,直接让律师听相关信息或许会很麻烦,如果将整个电话内容全部写成文字,并且将重要信息进行标注,律师看起来也简单。在诉讼时,一个证据也要多方传阅,而文字信息也是一种参考。所以,它也是提高效率的重要步骤。
在将录音电话内容记录成文字的时候要注意保证真实性,应该是按照内容一字不落的进行记录,这样才能和电话内容完全匹配。当然,这其中确实会有一些文字没有什么意义,这种情况下,大家可以再整理出一份对话来,或者是将文字以其他颜色进行标注,从而让大家看到重点。为了方便大家使用,制作成文字时尽量做到一式三份或者更多,这样使用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