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和以前不一样,以前的证据基本上都是搜索原始数据,很难再有其他证据的出现。如今则不一样,
录音电话,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都能成为有效证据。这对于公众而言,获得证据的方式简单了,维权之路也容易了,同样,律师们在寻找证据的时候也是方便了不少。
纵观这些证据类型可知,多数新证据种类其实都是电子数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则对电子数据的概念作了具体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对于维权的人来讲,配备录音电话是让自己获得证据的关键。不过,大家也应该注意,有了这些设备做证据,并不是说就能随便造价了,比如找一个人假冒对方来使用录音电话进行录音,或者自己申请两个QQ账号进行聊天,这样所获得的证据并不真实,也绝对不是维权的有效证据,所以必须通过合法方式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