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了能够保证庭审录音、录像质量,该院特意找专人做了一份《实施意见》,规定在实施初期,除启动数字法庭系统外,还自行采用数码录音系统,进行备份,以确保录音质量。在开庭审理或询问前,还会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告知书,在征求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当事人如果申请将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转化为书面庭审笔录,应在开庭后五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会免费为申请人提供一次书面庭审笔录。据法院介绍,解放书记员并不意味着取消书记员的工作,书记员仍然肩负着宣布法庭纪律和法庭注意事项、全程记录法官命令、核实到庭证人身份、记录回避申请事项等工作。依靠现代的科技手段,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来记录庭审,既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避免书记员错记、漏记,保证庭审记录的绝对真实,又能使公正可定格、可复制、可再现,同时又满足了当事人的需求,还让书记员从繁重的记录压力中解放出来,确保庭审活动高效进行。接下来,温州中院将从申请撤销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等案件中先行适用,再向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的二审询问部分案件中适用,最后到中院审理的部分一、二审民事案件中适用,分阶段逐步推进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记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