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领苏小姐以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利用一份与公司领导的视听材料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7.8万元,并补交社保费。
据法院了解到的资料显示,苏小姐于07年7月份在山东某设计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公司并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该公司不服判决起诉至法院,并提供了一份在10年3月份与公司领导的电话录音作为唯一证据。
法院认为,在苏小姐提供的公司采购单和报价单上均出现了苏小姐的签名,并在无法通过正常手段取得证据的情况下采取的非正常手段,这些均证明苏小姐阐述的真实性,可以排除苏小姐的故意诱使的可能性,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