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中午1时许,在南京某公交车站上,一位中年女子拿出员工乘车证后走进这辆公交车车厢。此时,驾驶员毛师傅见女子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有一只小狗伸出脑袋东张西望,他随即提醒那位乘客不可以携带宠物乘公交车。但女子始终不肯下车,并称自己原先也是32路公交车司机,工作了30多年刚退休,希望驾驶员不要那么较真。可毛师傅坚持原则,始终不肯让步,双方僵持了40分钟。司机只好选择报警。在警方的劝说下,携带宠物狗的女子这才下车离去。这一幕携狗上公交车遭拒闹剧,也被市民于先生手机视频拍下。
记者通过
CPU录音电话从相关法律人士那里了解到,如果公交车上出现宠物伤人事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宠物饲养人应负主要责任,公交公司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记者获悉,广州早在1997年就制定并实施了《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不允许携带犬只进入道路、广场以外的公共场所,如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公安机关将处以500元罚款。昆明和重庆都规定,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而公交公司明文规定禁止携带宠物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