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录音电话正逐步普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其取证应用非常广泛。各大电话录音产品生产厂商也不 断加强录音电话取证功能,令此类产品经常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笔者在代理取证期间就曾接触到华美录音电话、泰山录音电话、维亚奇录音电话等国产品 牌,甚至录音电话、Oqian录音电话这样的国际品牌也在取证录音功能上做足功夫。笔者接下来以先锋录音电话取证为例讲述维权案例(由于各种品牌电话录音 模式有所区别,请在实际应用中加以注意)。
政法网福州5月6日电(记者来建强)原告陈先生与曾先生、张先生合伙经营出现矛盾,但三人之间既 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也没有签收任何一个合伙人合伙款项字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合伙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被告曾先 生、张先生应向原告陈先生支付退伙款项63493元。
今年4月,陈先生起诉到集美区人民法院,称他和曾先生、张先生三人各投资了10万元合 伙经营激光刻字业务。经过一段时期的经营,退伙时两名被告口头同意退给他11.5万元,目前他已收到3万元,剩下的钱还没有支付。被告则辩解说,原、被告 双方曾有短暂合伙关系,但由于原告未投入合伙资金,已退出合伙,所以无权分配合伙财产。
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陈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今年3月他和被告的电话录音。法官审查电话录音的内容发现,在与张先生的通话中,陈先生曾4次提及“我投入10万块钱”等内容。被告对于这段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也不持异议,只不过否认了它与本案的关联性。
本 案法官认为,陈先生如约向合伙组织投资的可能性较大。法院综合资产评估部门的估价意见后确定三人合伙财产的现有价值为280478元。鉴于原、被告在合伙 组织中的投资比例相同,法院确认原告所应分配的资产为现有合伙资产的三分之一,即93493元。由于陈先生已收到3万元,两被告应退给他剩余的款项 63493元。